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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渝经济区城市群产业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章程

2013年10月08日 15:00  点击:[]

成渝经济区城市群产业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章程

(讨论稿)

                    第一章

第一条本单位定名为“成渝经济区城市群产业发展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第二条本单位的发起:为贯彻落实教育部“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简称“2011计划”),重庆工商大学、西南财经大学、四川大学、四川社会科学院、重庆社会科学院、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西南大学、重庆交通大学、长江师范学院、西南交通大学、重庆商社集团、重庆科瑞制药有限公司等依据《成渝经济区城市群产业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组建于分工协议》,协同建设中心。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面向成渝经济区城市群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积极联合成渝经济区创新力量,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所、龙头企业共建协同创新平台,打造具有鲜明特色的“成渝经济区城市群产业发展协同创新中心”,推动学校服务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带动成渝经济区产业协同发展和转型升级,推动成渝经济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全方位提高学校科研服务社会的能力。 

第四条中心章程是规范和指导中心建设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中心各共建单位均有责任和义务遵照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中心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理事会是中心最高决策机构,由各共建单位主管领导、中心主任、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组成。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与中心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制定中心发展战略与研究方向;审议批准中心的重要政策和规章制度;其它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中心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具有国际视野、熟悉国内外发展状况和成渝经济区产业发展情况、有较深学术造诣的国内外知名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中心发展战略规划、学术方向、人才队伍建设。国际合作等提出建议;听取和审议中心年度工作报告;组织对骨干研究人员的中期考核和聘期考核,形成评议结论。

第七条中心设主任1名,负责中心的日常运行和资产管理,批准中心骨干研究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聘任,根据专家咨询委员会提交的骨干研究人员考核评议结论对骨干研究人员岗位职责和薪酬待遇进行调整,代表中心签署各位法律文件,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组织编写中心年度工作报告。

第八条中心设若干研究机构,各研究机构设主任1名,配合中心主任完成协同创新工作,具体负责研究机构的学术方向规划、协调资源分配、一般研究人员的聘用和考评,根据科研工作需要向中心主任提出骨干研究人员的聘用岗位需求和人选建议,提交研究机构年度工作报告。

第九条中心设管理办公室,协同中心主任开展日常工作。负责中心行政、后勤、资产、人力资源、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等综合性管理工作。组织召开年度工作进展汇报会,形成中心年报。编写中心动态简报,内容涵盖中心重要活动与科研进展。年报和动态简报向理事会及专家咨询委员会报送。

第三章资源配置

第十条中心总部设于重庆工商大学,重庆工商大学负责落实中心总部所需场地设施的使用权。

第十一条中心共建单位之间充分融合科研设施和保障条件,形成开放共享的中心基础资源和平台,支撑中心的建设发展。

第十二条中心充分利用共建单位的人才培养优势和特色,融合各类相关的高水平科研创新群体,形成中心人才和团队基础资源。

第四章科学研究

第十三条建立创新资源深度融合的科研组织模式,着力提升持续创新的科研能力。

1、中心共建单位之间充分发挥协同创新的整体优势,联合申报国家和地方政府等发布的重大科研项目,积极开拓国际合作科研项目;

2、合作科研项目的任务分工,经费分配、成果共享、成果奖励等具体事项在项目合作协议、任务书及有关附件中具体约定;

3、中心共建单位利用自有资金联合设立创新基金,对科研主攻方向急需启动但未获得外部资源支持的科研课题,进行自主项目支持。

第五章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

第十四条中心充分利用共建单位的生源、师资力量、国际合作交流等优势,实现对拔尖人才的遴选、录取和培养的新机制。

1、中心共建单位为中心单列研究生招生指标,吸引优秀生源。

2、中心以本硕博长周期培养为主体,共建单位协同制定本科生、研究生等培养方案;

3、中心共建单位积极推行双导师制,建立完善配套的政策机制,明晰主导师、合作导师责权利;

4、大力加强科研反哺人才培养,寓教于研、科研育人,鼓励本科生参与科研项目实习;

5、面向国际学术前沿制定高水平的学位标准,着力提高研究生创造性独立开展科研工作的能力和国际学术交流能力。建立开放式、个性化的培养教学体系,吸引优秀的海外留学生到中心学习和研究。

第六章人事制度和考评

第十五条按“最优、最简、互补”的原则遴选中心的协同创新成员,按照在中心工作的时间分为全职和非全职两类。主要协同创新成员岗位设置分为以下几类;

1、特聘科研员;包括资深教授、高级科研人员、教授、科研员和技术支持骨干,聘期为三年;

2、其它研究人员和技术人员;副教授、副研究员、讲师、助理研究员和一般技术支持人员,聘期为三年;

第十六条中心人员制定考评、调整、退出与激励机制的实施细则。骨干研究人员在进行中期考核和期末考核时需向专家咨询委员会递交总结报告进行工作评议,副教授、副研究眼、讲师、助理研究员和一般技术支持人员的考评由各研究部门主任组织进行。

第七章国际合作

第十七条中心广泛运用各位国际合作交流项目和资源,为中心成员充分创造国际合作交流的机会,使中心成员有充分、自由的条件与国际知名大学以及研究机构的同行进行学术交流。 

第十八条以固定、客座、兼职等灵活多样方式和国际接轨的薪酬待遇吸引国内外一流的研究人员来中心工作。

第十九条邀请国际一流科学家来中心作访问研究,与国外知名的大学、研究机构等建立广泛的实质性合作,联合举办各类学术活动,在加强中心成员国际交流合作能力提升的同时,提升中心的国际内学术影响力。

第八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中心资产来源及界定;

1、2011计划”对中心的物资、经费投入;

2、共建单位对中心的物资、经费投入;

3、地方、企事业单位的物资、经费投入;

4、社会捐赠的物资、经费收入;

5、其它的物资、经费收入。

以上均指中心拥有所有权的实物性资产,不含中心只具备使用权的资产。不是以中心名义获取的资产,不属于中心资产。中心二次分配给有关共建单位的资产,属于该单位所有,从中心资产中剥离。对中心可能涉及的无形资产管理问题,由中心理事会根据具体情况逐事逐议。

第二十一条中心主任为资产管理的责任人,中心办公室为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二十二条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滥用,必须接受中心理事会、国家和有关管理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九章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需修订时,由理事会发起,责任中心管理办公室汇合各方意见代拟修订讨论稿,征求各共建单位意见后,由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四条当有新单位提出加入中心的请求时,经中心主任办公室汇合各方意见代拟修订讨论稿,征求各共建单位意见后,由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五条中心共建单位出现下列情况,应履行退出中心手续:

1、单位被撤销、解散、破产等致使其无法对外有效履行法律责任;

2、单位资源退出中心,应提出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退出申请;

3、单位不能有效履行中心共建协议和章程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4、其它需退出的情形。

退出程序是:由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提出该单位退出可能涉及的人员、资产、科研项目、人才培养、法律文件、对外通告等善后处置方案,报请理事会批准实施。

第二十六条 中心共建协议到期后,由理事会全体会议研究是否延续合作。达成继续合作意愿的单位,重新签订中心共建协议和章程;无意继续合作的单位,按本章约定的办法履行退出中心的手续。

第二十七条 中心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履行解散程序:

1、中心无法按照共建协议和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

2、因外部原因导致中心必须解散;

3、其他需要解散的情形。

解散程序是:由理事会全体会议研究成立临时工作组,负责提出中心解散可能涉及的人员、资产、科研项目、人才培养、法律文件、对外通告等善后处置方案,报请上级部门批准实施。

第十章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本章程以及实施过程中若存在于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地方,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九条对本章程中的未尽事宜,可通过协商形成各方签字盖章的附件,与本章程具有同等效力。需要时,附件约定的相关内容可在章程修订时一并纳入。

第三十条对执行本章程中的争议,共建单位应友好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解决的,可诉诸相关部门仲裁。

上一条:开展相关机制体制改革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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