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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渝经济区城市群产业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科研团队管理办法(试行)

2018年04月07日 15:53 黄潇 点击:[]

成渝经济区城市群产业发展协同创新中心

科研团队管理办法

(试行)

 

          为推进成渝经济区城市群产业发展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推动各类高水平科研成果的孵化,特制定中心科研团队管理办法。

第一条 研究员聘任

研究员选聘条件:政治正确,无学术不端,校内人员原则上应具备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校外协同单位人员应具备相关领域五年以上工作经验,并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研究员聘任办法:研究院聘任采取个人自愿与中心主任特邀的方式相结合,由协同中心办公室负责基本条件审核,并报学校科研处备案。

研究员聘期:三年。

第二条 研究员管理

中心办公室为研究员的管理机构,负责研究员聘任、日常管理、科研成果登记以及学术交流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研究经费资助

        中心每年在招标课题中设立专项委托项目,围绕协同创新重大攻关任务,面向中心科研团队进行公开招标,并结合研究员上一年度科研成果择优资助。每项专项委托项目的研究经费为2-3万元。

第四条 成果署名

         第一,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应以“成渝经济区城市群产业发展协同创新中心”为第二或第一署名单位均可。中心英文翻译为“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Center for Urban Industries Development in Chengdu-Chongqing Economic Zone”。

第二,学术专著及研究咨询报告。在作者简介中标明作者身份为“成渝经济区城市群产业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研究人员”,或者在专著(报告)的序言、内容简介等处标注“该成果是成渝经济区城市群产业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系列科研成果”。

第三,各类课题、获奖及批示。作为中心聘任的研究人员,其立项的各类科研项目、各类获奖及批示,都可以认作中心科研成果,不再需要专门标注。

第五条 其他

本办法自中心主任办公室通过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中心主任办公会。

 

成渝经济区城市群产业发展协同创新中心

20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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