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渝经济区城市群产业发展协同创新中心
科研团队管理办法
(试行)
为推进成渝经济区城市群产业发展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推动各类高水平科研成果的孵化,特制定中心科研团队管理办法。
第一条 研究员聘任
研究员选聘条件:政治正确,无学术不端,校内人员原则上应具备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校外协同单位人员应具备相关领域五年以上工作经验,并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研究员聘任办法:研究院聘任采取个人自愿与中心主任特邀的方式相结合,由协同中心办公室负责基本条件审核,并报学校科研处备案。
研究员聘期:三年。
第二条 研究员管理
中心办公室为研究员的管理机构,负责研究员聘任、日常管理、科研成果登记以及学术交流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研究经费资助
中心每年在招标课题中设立专项委托项目,围绕协同创新重大攻关任务,面向中心科研团队进行公开招标,并结合研究员上一年度科研成果择优资助。每项专项委托项目的研究经费为2-3万元。
第四条 成果署名
第一,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应以“成渝经济区城市群产业发展协同创新中心”为第二或第一署名单位均可。中心英文翻译为“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Center for Urban Industries Development in Chengdu-Chongqing Economic Zone”。
第二,学术专著及研究咨询报告。在作者简介中标明作者身份为“成渝经济区城市群产业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研究人员”,或者在专著(报告)的序言、内容简介等处标注“该成果是成渝经济区城市群产业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系列科研成果”。
第三,各类课题、获奖及批示。作为中心聘任的研究人员,其立项的各类科研项目、各类获奖及批示,都可以认作中心科研成果,不再需要专门标注。
第五条 其他
本办法自中心主任办公室通过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中心主任办公会。
成渝经济区城市群产业发展协同创新中心
2018年4月8日